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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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制定此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工作人员。一、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放射人员工作证、辐射工作证)上岗。4、遵守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1、按国家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a岗前体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科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批示,提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
2、主任及主管院长批示,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安排并通知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工作。b岗中体检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2年。由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负责通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由此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负责。c离岗体检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科室向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提交书面通知,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安排并通知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d应急体检对个人剂量计检测数据超过本周期调查水平参考值,且经科室及相关部门检查确定为需进行临时性检查的人员,医院辐
3、射安全监督员按国家有关标准安排其进行医学随访观察。2、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在收到省职业病院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将体检结果下发至放射科室辐射专干,由科室辐射专干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3、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记录记录,及时予以安排,对于职业病院出具职业禁忌症告知书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应按工作程序上报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院长、科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同时完善随访信息。4、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放射工作人员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7、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及保健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执行。三、制度的修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我院工作内容的调整,每3年复审或修订本制度,当新版本文件发布后,原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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