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政协机关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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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政协株洲市委员会机关干部外出考察调研规定为规范市政协机关干部外出考察调研活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外出考察调研,是指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及机关干部到株洲辖区外的考察调研活动。株洲辖区内的考察调研不在此列。出国、出境考察调研参照中办发(2012)5号、中办发2013)16号、湘组2012)47号、株组2013)5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条机关各委室(含机关党委、工青妇组织,下同)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政协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外出考察调研计划,报分管副主席批准。涉及到主席会议成员的外出考察调研,汇总后报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三条原则上每个委室牵头组织外
2、出考察调研一年不超过2次,其中省外考察调研一次。省外考察调研每次不超过7天(含节假日,下同),省内考察调研每次不超过5天。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外出考察调研批次和延长外出考察调研时间的,须请示主席批准,再按程序办理。第四条外出考察调研应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带队,或由主席会议成员委派副秘书长或委室主任带队。第五条原则上同一时间段不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市政协驻会副主席带队外出考察调研。第六条各委室外出考察调研,需提前10天填报株洲市政协机关干部外出考察调研审批表,按程序依次报请秘书长、分管副主席、主席审批,主席批准后方可筹备考察调研事宜,审批表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备案,人事教育科汇总后报秘书长。第七
3、条各委室组织政协委员、相关学者专家或对口联系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考察调研的,由委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审批。参加考察调研的机关干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第八条机关干部(含市政协领导),参加机关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由机关统筹安排经费。市政协机关以外的人员,参与市政协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其经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九条外出考察调研应严格按审批的行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考察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第十条外出考察调研期间,必须坚决服从带队领导的统一指挥,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明令禁止的活动,自觉维护政协良好形象。第十一条外出考察调研结束后,应及时向秘书长、分管副主席、主席汇报考察成果。在考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考察调研报告,报有关领导审阅,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存档。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株洲市政协机关干部外出考察调研审批表填报时间:年月日调研课题及主要内容考察调研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学习考察路线起点、,经,终点O带队领导考察组人员经费预算秘书长意见签名:年月日分管副主席意见签名:年月日主席意见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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