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预防校园欺凌法治讲座稿《远离校园欺凌-走向美好明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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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副校长预防校园欺凌法治讲座稿远离校园欺凌,走向美好明天各位同学,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进行学习交流。我是角美派出所龙田片区社区民警杨国太,也是我们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在我的工作中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今天来到这里,是给同学们上一堂预防校园欺凌的法治课。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如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全社会高度关心关注的问题。同学们,在你们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还有好多威胁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比如食物中毒、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
2、侵害等。一旦碰到了这些情况,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学会分辨美与丑,懂得欣赏美好的事物,同时也要知道如何应对丑恶的现象。首先,我想先跟大家谈谈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要判刑坐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实施了8种罪名以外触犯了刑法的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
3、的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可能会由此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就是要赔钱。这里我举几个例子:案例一:某日晚上,符某(16岁)与朋友骑电动车在外面闲逛。期间,因为孙某对他们吼了一声,就怀恨在心,叫来周某(17岁)、陈某(15岁)、李某(16岁)等人,以一起吃烧烤喝酒为由将孙某骗至某小学操场,对其进行殴打,将其打昏后,抬到操场主席台上后离开。次日中午,孙某被发现时已死亡。这里15岁的陈某、16岁的符某及李某、17岁的周某,都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答案都是肯定的。陈
4、某等4人都已年满14周岁,故意殴打他人,最后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4人批准逮捕。大家看看,平时都是一起玩的小伙伴,符某骑的电动车还是向被害人苏某借的,就因为对方讲话声音大了点就要报复,就要狠狠地打,最终不仅把自己,还把几个好伙伴也送进监狱,使5个家庭遭受巨大灾难。所以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动手打人,一旦动手,有理也说不清了。许多恶性案件,都是因吵架、推操引起的。因此,要谨记一句话:君子动口不动手,得饶人处且饶人;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忍不惹麻烦!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校园欺凌,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晓英、晓青等人是一所职业学校二年级
5、的学生,她们在学校里飞扬跋扈,很多同学都敢怒不敢言。仅因为怀疑一年级新生晓欢在背后说她们的坏话,晓英、晓青等人便闯入宿舍对晓欢拳打脚踢,还往晓欢头上浇脏水,揪着她的头发猛往地上撞,拿拖把当椅子逼着她在上面晃来晃去直到晓欢不敢说任何话、不敢看任何人了,晓英、晓青等人才扬长而去。被打后的晓欢神志恍惚,情绪低落,后请病假回到家中。她总是躲在屋里不敢出门见人,只要一提到学校就会大喊大叫,而且晚上经常失眠,睡着以后也会做噩梦。医生诊断晓欢为应激性障碍,目前处于抑郁状态。在律师的指导下,晓欢的父母带着她拨打了IlO报警。很快,公安机关对晓欢遭遇的校园欺凌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将晓英、晓青等人抓获归案。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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