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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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各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依据本办法对各单位的法治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范围包括公司所属事业部、全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量化评估、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公司根据中央、北京市及市国资委有关企业法治建设的要求设置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情况、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合规经营情况、案件管理情况等。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指标体系进
2、行动态调整。第五条依据指标体系对各单位总部及其所属施工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分别打分,每部分的基础分值为100分,并设置加减分项。各单位综合得分=总部得分X60%+所属施工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得分X40%。第六条考评结果设四个等级,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90分(不含)为良好,60-75分(不含)为一般,60分(不含)以下为较差。按综合得分排名,各板块(施工、房地产物业、新产业、综合服务)及不同投资关系(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列。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公司每年年初对各单位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考评。第八条公司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法律顾问任组长,分管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业务的
3、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为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第九条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评工作方案,细化年度考评工作的重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第十条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司将年度考评工作通知下发各单位;(二)由公司同各单位共同确定参评的工程项目、项目公司;(三)各单位按照考评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照指标体系先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及年度企业法治建设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公司,并确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评扣分项目,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合格;(四)公司对企业报送的自评材料开展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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