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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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的函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建筑工务署、国税局、前海管理局、轨道办、治水提质办,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是解决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难题、实现资源再生利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2020年4月29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详见附件1),该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清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协调的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工作,有关
2、事项如下:一、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建筑废弃物前,应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鉴于取得消纳备案为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前提条件,我局此前公布的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名录(深建科工(2016)53号、深建废管(2017)11号、深建科工(2018)33号,详见附件2、3、4)自即日起废止,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取得消纳备案为准。二、请各区依法依规,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请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严格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遵法、守规开展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此函。附件:L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再生建材产品适用工程部位目录及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名录的通知(深建科工(2016)53号)3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名录的通知(深建废管(2017)11号)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名录及再生建材产品适用工程部位目录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3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1月2日(联系人:李水源,联系电话:8378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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