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8·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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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城区“8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8月18日17时10分许,位于清城区石角镇灵康路,一辆装载机在作业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8月20日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石角镇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清城区“8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清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明晰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经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涉事装载机(俗称:铲车)
2、基本情况涉事设备为一台装载机(俗称:铲车)(图片一),型号为山东临工933L。(图一涉事铲车)经调查,涉事铲车权属为罗某平(自然人)所有,2022年3月二手购买,未能提供涉事铲车的产品质量、使用维护说明等出厂资料。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铲车自2014年起,已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目录之中,且铲车并不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行驶和操作并不需要到相关部门核发相关证照。(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1)曾某权(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2719530*9,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涉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2)罗某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8119840*4,住址:湖南省耒阳市*。涉事铲车权属所有人、
3、操作人员。(3)刘某庆,男,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11月14日,身份证号码:44180219661*6,住址:清远市清城区*。货车司机。(4)林某珍,女,汉族,出生日期:1967年10月8日,身份证号码:44180219671*1,住址:清远市清城区*。待业群众,与刘某庆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离婚。(三)相关协议或约定事发当天,林某珍以微信方式告知罗某平当天装载耐火砖位置,并约定装载每一车耐火砖报酬为250元,共两车。(四)事故现场情况(图二)(图三)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工作情况(一)事故经过2023年8月18日10时,刘某庆驾驶货车从英德市运载耐火砖到石角镇。约12时,把耐火砖卸放在灵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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