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2-2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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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2-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84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己经有关部门会
2、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贵。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前言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
3、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年中央、地方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编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本标准共分6章和I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和校园规划,面枳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在执行本标
4、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主要起草人:王珏凌虹孔庆高蒋瞻丁怡韩叶祥马晓东周庆生倪晓阳姚静倪总胡夏闽王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
5、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水平,提供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提高校园规划和设计质量,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特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口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执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建设绿色校园、智能化校园。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同,先
6、规划后建设。学校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既要保证教学实训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模应按在校学生人数确定,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学资源状况等相协调,建设规模分为IOoO人、2000人、3000人、4000A5000A五种。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实训用房、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等。一、教学实训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基
7、础课实验室及实训用房等:二、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行政办公室和教研室等:三、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等。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场地,包括建筑场地、室外实训场地、体育活动场地、集中绿地和停车场地等。第十二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应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不另行增加建设项目内容。第三章选址和校园规划第十三条学校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地势较高、阳光充足、排水通畅、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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