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综合服务站一次性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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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综合服务站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为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向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咨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期限等内容的制度。第四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审查其提供材料;对服务对象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第五条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并对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作出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服务对象和受理窗口各留存一份。服务对象应当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确认。第六条服务对象按照书面告知要求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应当按要求予以办理。第七条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一次性告知内容不全或不准确,致使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二)告知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三)未及时告知的;(四)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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