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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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7-07-3116:05来源:市住建委时间:2017-07-3108:00来源:市住建委作者:审批办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建筑物停车泊位第七章城市各类绿地指标控制第八章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第九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第十章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第十一章附则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来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来宾市五线控制、来宾市城市绿地系统规
2、划(20112025)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来宾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来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主城区、迁江新城、凤凰新城)各项建设工程(原审批符合规划的宅基地除外),各县(市)可参考执行。第三条凡在来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来宾市城市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筑容控制指标第四条同一建设业主、同一建设项目,相
3、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用地单元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用地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及住宅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浮动1%,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规定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第五条居住建筑阳台、套内花园等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面积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
4、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第七条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参照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1),确定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去2-1用地类型建筑层数新城区旧城区备注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建筑(包含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居住建筑面积占70%以上)多层1.832%2.440%中高层3.030%3.235%高层5.028%5.530%商住(商业建筑面积占70%以上)多层2.135%3.050%高层6.032%
5、6.545%商业建筑低层1.240%1.550%多层2.235%2.540%高层6.030%6.035%金融、旅馆号筑多层2.542%2.745%高层5.040%6.042%文化娱乐建筑多层2.035%2.440%高层3.530%4.235%行政、办公律筑多层2.542%2.745%高层5.040%5.542%医疗卫生多层1.830%2.135%建筑高层3.428%3.6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2.135%2.338%高层3.532%3.835%注:1.本表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
6、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2 .特殊情况下,需突破表列控制指标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 .旧改项目拆迁占地面积达70%以上,建筑密度不允许超过50%,否则建筑密度不超过40%。第八条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一)13层建筑系数245%,容积率082.0;46层建筑系数240%,容积率LO3.0;绿地率10%20%。(二)单个工业、仓储、物流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和总建筑面积的7%。第九条旧城区的范围分为河东和河南片区。河东片区范围是:西至维林大道,北至盘古大道,东至城际铁路,南至红水河边;河南片
7、区范围是:西至高速公路,南至天然桥路,东、北至红水河边。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上述用地尚无规划的,其建筑容量应按表21规定执行。旧城区改造原则上不同意分小块单栋开发,必须分片整体设计、整体招商、在小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可分步实施。第十一条表2-1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在上限以内确定。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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