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重大事项党组织先议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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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重大事项党组织先议制度(试行)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规范议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第二条第二条研究下列重大事顷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并邀请社区党组织派员列席,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一)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H)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四)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真附属设施,改变共高部分的用途;(七)物业管理
2、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经营方案及真实收益的分配使用制度;(A)动用5万以上物业经营性收益或实施预算5万元以上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九)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道路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及收费等管理制度;(+)应该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顷。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条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顷。党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党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持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并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随意对外散布不同意见。第五条党组织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并保管,会议记录应做到规范、完整。经党组织研究决定后,应以党组织名义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议,同时报社区党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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