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法律)第47讲_债的担保(2)、债的转移、债的消灭原因(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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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债法基本理论【考点6债的担保(掌握)(P223)二、定金(2020年调整)1 .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 .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3 .定金罚则(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向甲返还其交付的定金2万元适用定金罚则:2万元(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规则。向甲返还其交付的定金
2、2万元适用定金罚则:240%=兀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预付款是否有担保作用X(性质上实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是否为单独的合同(从合同)(给付预付款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并非独立的从合同)是否有罚则X是否适用非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X是否可以分期交付X5.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定金违约金交付时间履行前违约后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X性质既是担保方式、也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例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没有固定的比例限制6 .定金VS违约金VS赔偿损失(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2)买卖合同约
3、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7 .定金的效力(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证约效力。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约定,主合同视为成立;定金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7年)A.定金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8 .预付款具有担保性质C.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D.定金等同于预付款【答案】C【解析】(1)选项AC: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选项BD: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单纯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考点7】债的转
4、移(掌握)(P227)一、债权让与(2020年调整)1 .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协议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 .不得转让的情形(债权具有可转让性)(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基于特定身份的债权,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信任而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中的债权;以债务人不作为为内容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如保证、定金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3 .对债务人生效的
5、要件(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不排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情形。如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了解)4 .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及其从权利一并移转给受让人;(2)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3)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4)债权让与自通知债务人时即对债务人生效;(5)债权人让与人或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或受让人并列为债权人;(6)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7)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8)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适于抵销的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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