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性审查错误中标无效可以顺延第二名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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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性审查错误中标无效可以顺延第二名吗?“符合性审查错了,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这个话题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收获了历史新高的近2万收听量,也收获了一些不同意见。大部分听友支持我的观点,认为符合性审查错了不能重新评审,因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种重新评审情形,不包括符合性审查错误,所以不能重新评审。认为可以重新评审的大多是精通招标投标法的实战精英。招标投标法把符合性审查错误的纠错方法交给了招标人,可以重新评标,也可以重新招标。这一规定见诸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原意是这样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法违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2、,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所以,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里,如果实质性要求审查错误,采购人是可以重新评标的。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出现这种错误,则不能重新评审。也就是说,两法对实质性审查出错的纠错方法是不一样的。上期音频的听友提出了一个相关问题:“符合性审查错误,质疑成立,不该进入评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如果合格供应商在三家以上,可以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吗?”我们先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一个公开招标项目,专家评审后发布了中标公告,A公司中标。B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称A公司的某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核
3、发现,A公司确实有一项技术参数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质疑成立。然而,其他四家投标人都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属于合格中标候选人。对此,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吗?由于该案例处于质疑阶段,原评标委员会配合采购人进行复核,最后认定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据此规定,案例中符合性审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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