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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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问题研究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新提出的概念,是指监察机关对其监察对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与党纪处分并列的一类惩戒措施。监察机关如何有序、有效作出政务处分,是一个既现实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去年6月,课题组采取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围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情况在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研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实际提出几点建议。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存在的问题去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范了政务处分工作。但由于当前正处新老规定交替,监察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问题理论认识不
2、同、实践做法不一,亟待统一和规范。(一)处分决定机关难以把握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监察委员会的政务处分代替了之前的行政监察部门的政纪处分。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即行政机关(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政纪处分权依然保留。总的来说,政务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作出,而政纪处分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该规定还指出任免机关、单位与监察机关不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给予处分。实践中,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虽然在处分实体依据上相同,但在处分
3、决定机关、处分对象、实施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有明显差异,实施效果也不尽相同。那么,什么时候由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什么时候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目前尚无成熟的探索经验。比如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监察对象作出处分,理论上应当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鉴于国有企业各自制定的内部惩戒规定在处分种类、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等方面千差万别,在国家层面尚未对上述人员政务处分作出统一规定,或者出台各类监察对象统一的政务处分规定前,不宜由监察机关依照国有企业内部惩戒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由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由该国有企业相应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二)政务处分适用依据不统一1 .如何统一对公务员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等不同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在国家出台关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前,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主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5、定)等。但因制定的时间、标准、口径不一,处分的松紧度、立法的技术上也有一定差异,不利于体现公平正义。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分别于2007年和2012年出台,有些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工作,尤其与近年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对应的条文不一致。此外,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档次共四档,政务处分档次是六档,事业人员处分没有记大过和降级处分档次。2 .如何对无实体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依据的监察对象作政务处分?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监察对象全覆盖的情况下,政务处分实体法规却没有及时修改与之对应,造成一种现象即有些监
6、察对象违法却无政务处分的依据。根据调研座谈情况看,课题组梳理了三种特殊情况:一是村组干部、社区干部、国企人员等,在特定事项上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不涉嫌职务犯罪,仅属于职务违法,理论上可以给予政务处分,可是因政务处分无实体法规依据,就无法给予政务处分。二是因辞职、落选等原因不再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非党员对象,对其在行使公权力期间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立案调查但无法对其进行政务处分。但是如果不立案调查,又不能查清其之前的职务违法行为并追缴违法所得。三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现行的各类政务处分条规都未明确界定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也
7、未界定政务违纪适用于哪种条例法规、给予哪种纪律处分。此类人员有非党员村干部、以钱养事从事公务人员等等,在政务处分中对此类人员存在盲区。3 .如何界定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之间适用规则?实际操作中,各地大体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进行适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仍有难以认定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法规的适用。比如行业性的法规有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等系统的处分条例,遇到这些领域的人员,可以引用这些领域的实体法产、信访、档案、规划、编制、土地、财政、税务、“小金库”、滥发奖补等专项领城的政务处分实体法规,若这些行业系统的人员违反了专业工作领城的问题,如何适用
8、法规?(三)政务处分程序不明晰1 .政务处分的权限不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给予监察对象政务处分的审批程序发生了变化。改革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监察法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动废止,政务处分意见提请监委委员会审议后,是否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或告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一般干部的处分权限如何规定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需要监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各地做法尚不统一。比如,孝感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孝感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对监察立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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