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主干道公路建设管理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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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以实现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遵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苏州市交通局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详细履行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各市(区)交通局详细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干线公路
2、建设管理欧I重要程序为:前期工作管理,年度计划管理,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交竣工验收等。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规定建立和贯彻领导责任制,即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H前期工作由苏州市交通局统一领导,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会同各市(区)交通局详细负责实行。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初步设计。对于不需要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须到达初步设计的深度。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汇报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根据。
3、第九条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初步设计由苏州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初审,报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第十条方案设计由苏州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初审,并报省交通厅审批。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由建设主体或项目法人(如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组织初审,报苏州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干线公路应同步实行“安保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之一。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应委托有对应工程征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征询,重大方案和工程关键控制点实行
4、双院审核制度。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应提前组织编制,并提前一年上报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毕。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年度计划由各市(区)交通局组织编制,上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和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进行初审,由苏州市交通局确定后上报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厅公路局。跨市(区)重点干线建设计划由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交通局进行初审,报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厅公路局。第十五条各市(区)交通局应提前组织编制建设年度计划,并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上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和苏州市交通局。第十六条各市(区)交通局应重视计划日勺管理工作,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5、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将计划管理作为进度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原则规定的,必须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品供应商,并应逐年推广设计招投标。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工作。苏州市交通局对招投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年度计划,编制招投标计划,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献,招投标计划和招标文献报苏州市交通局立案。第十九条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
6、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第二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地方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建设单位通过中国招投标网()公布招标信息、,并在地方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承认的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参与资格评审和评标。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按照资格预审文献载明的评审原则和原则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献按招标文献载明的评标措施和原则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依得分高下确立中标单位,在15天内将评标汇报及评标成果报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立案。第二十三条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7、,特殊状况且符合招标规定需采用邀请招标时,应报苏州市交通局同意,并严格按照邀请招标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四条招标文献中应载明的评标措施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干线公路招标要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合适提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防止投标人随意放弃中标或不履行协议。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二十五条干线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行。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措施(苏交计(2023)311号)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8、,私自变更已经同意的干线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献,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二十七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如有重大设计变更须由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上报苏州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第二十八条由省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如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日勺数量发生变化的;(一)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同意总概算欧I。第二十九条由省批复初步设计日勺公路工程项目,如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一)持续里程5公里以上日勺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原则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独立特大桥梁的桥型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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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 主干道 公路建设 管理 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