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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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软实力建设,促进学术交流,搭建校园讲座服务平台,规范校内各单位及群团组织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陕教工宣(2011)3
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举办校内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科研单位、群团组织及个人,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他在我校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茶话会、沙龙等活动。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
3、单位做报告会、讲座或参加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可参照此管理办法。第三条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活动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活动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要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第四条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关活动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应按照要求履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前,主办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第五条邀
4、请境外人员担任主讲人的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规定执行。第六条校内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涉及意识形态的,或者需要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宣传部备案。第七条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承办单位填报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申请表(见附件),经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于活动举办前一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第八条以部门、学院(部)、团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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