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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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用的概述(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错误与否,只关注他的行为与发生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了因果关系,只要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应该担责的一项归责原则,这项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受损害人。这项原则是我国法律民事责任当中的一项非常有意义且非常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他和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都不相同,具有自己的独特性。2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1) 无过错责任原则最直接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是否有损害的存在。这一项判断标准和其他的原则是并不相同的,也因为这一点,所以它可以跟其他的归责
2、原则相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判断标准,都是从己经发生的损害当中去看,假如存在损害,那么就有相应的责任承担,如果没有损害,也就没有责任,为什么要如此判断?因为这项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行为人能够承担,并且加重他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也就可以更直接的得到赔偿。(2) 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它只看损害结果是否发生,有一些人认为这项原则只是在行为人本身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很大的误会了,有时候行为人主观上有可能没错,也有可能有过错,是否有过错,对于他承担结果是没有关系的。(3)接下来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决定的因素,也就是
3、因果关系在这项原则适用的情况下,一边需要看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边因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己经不属于这项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所以决定这项责任能否构成的基本要件,也就是因果关系。当行为人所做的事情与发生的后果,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也就是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就构成了。(4)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是法律存在的规定,也就是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自己本身存在的主观过错。对于被归责的一方当事人,他是不需要证明是否存在过错的,在诉讼当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项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中也进行了相应的改变,也就是受害的一方不用证明对方到底有没有过错?也就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害就可以。(5) 行为
4、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不一定是需要承担绝对责任。他也有权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抗辩事由进行自己的主张。行为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了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一些第三人的过错这些事由进行自己的抗辩,从而有可能达到免责的结果。在这个原则当中,该如何去确认责任大小。我们主要是从受害人这边的受损程度来进行考量,并且这样的程度一般有规定最高的限额赔偿或者也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范围限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在适当让没有过失的行为人在承担结果方面可以有一定的减轻,也体现了法律上的人文关怀。(6) 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场合使用无过错的责任原则适用法律专门有规定的一些场合,也就是说,在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把无过错
5、责任原则搬出来试用。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比于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除去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一要件,从而形成了学界常采用的三大要件组成。一是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活动、管理的人或物有致害,行为本身不侵权,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之前,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二是损害。受害人发生实际损害,受害人未故意造成损害。三是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联。只要受害人受损事实客观存在,损害行为与客观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便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要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由四个要件组成,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不需要“违法行为”和“行为人存在过错:因为从归责原则的一般
6、原则来看,行为人通常是存在过错,才会被归责。但无过错责任原则既然以“无过错”作为归责基础,则可以这样理解,行为人不必过错,行为人的损害行为甚至不需要是违法,只要损害行为作为“因”,与损害事实作为“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从构成要件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围绕的是损害事实发生,而不归结于损害行为的过错方是谁。(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1 .“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概念如果我们需要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概念的话,那么我们也应该在我们国家的交通法里面所特指的道路和道路交通事故做一个规范意义上面的说明。(1)、“道路的概念。在交通法里所提
7、到的道路通常是指高速公路和国道,城镇上的马路,还有虽然是单位自己管理,但有机动车允许被自由行驶的道路,通常包括了停车场,还有各种广场等。在单位自己内部建设的一些不允许车辆通行驾驶的路,乡间的小路以及学校里面和城镇居民小区里面很窄的道路,都不属于这交通法规定的道路里。(2)、“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在交通道路安全法中,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准确的定义,在规定里是这样定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车辆主要是指一些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2 .交通法在76条里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者一起组成了我们国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体系。
8、(1)过错责任原则交通法76条里面有规定,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所属的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里进行损害赔偿,假如两者两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那么赔偿不足的就应该让有过错的每一方分别按照自己过错的程度来进行赔偿责任的分担。那么这也就意味着除了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再对当事人的错误程度进行认定之后,还要再进行补充的赔偿。根据76条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项过错原则只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两者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发生过后,通常保险公司是作为第一赔偿主体出现的,也就是在其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下的部分的责任,我们通常根据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方承担,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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