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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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推进绿色低碳共富综合改革,完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动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着力优化
2、生态环境资源配置,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探索生态环境资源配置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绿色道路。二、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属地管理。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跨区县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各县负责,有关情况应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部门备案。(二)使用有偿,动态管理。排污单位均需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按新一轮政策继续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单位实施排
3、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三)公平公正,社会监督。建立透明公开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三、实施对象和指标(一)排污权主体和时限。排污权主体为全市范围内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2022年1月1日前已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后每5年核定一次。2022年1月1日前未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储备量出让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从交易成功之日起有效期5年,通过二级市场出让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从交易成功之日起至受让排污权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实施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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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主要 污染物 排污 有偿使用 交易 工作 实施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