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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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渝劳社发200253号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管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秩序,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中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
2、分局、中心、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稽核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工作。第四条缴费单位应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职工的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缴费额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一)上年末在册的职工。以缴费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本年度每月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二)本年度新增的职工。从与缴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职工本人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不足1个月的,按
3、1个月核定)作为核定本年度每月的缴费工资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三)本年度减少的职工。从职工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中断(终止)职工个人与本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次月起不再计入缴费人数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与本单位中断(终止)之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减少。(四)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一次性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国家、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与单位缴费一起办理申报。缴费工
4、资基数保留到元。第五条从2002年1月起,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指数按本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除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六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业务,暂按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待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职工因调动、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离开单位,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要求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缴费单位申报的当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不超过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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