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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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露天矿十二条)解读(一)地下矿山转露天开采,原有地下矿山采空区可能。如果未探明采空区,并采取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即进行作业,往往造成人员和设备掉进采空区事故的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2.6.4条规定:“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的,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露天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
2、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了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规定对露天矿山七类设备、材料和工艺禁止使用。(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外,都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1.2条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
3、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式开采或者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以及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的方式进行开采的,即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工作帮坡角过大,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均会降低台阶或边坡的稳定性,易发生边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工作帮坡角是指露天矿工作帮最上一个台阶坡底线和最下一个台阶坡底线所构成的假象坡面与水平的夹角。台阶高度指的是并段后的台阶高度。分层高度指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时分层的高度。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4、9号)第十五条规定:“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工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的,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设计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是为了预防矿山各种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灾害,保护建筑物和工业场地安全,防止地表移动和下沉,确保矿山开采安全高效地进行而留设的。任意开采或破坏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导致其承载能力下降,极易引发大面积滑坡和塌陷
5、事故,影响建筑物和工业场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1.3条规定:”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是生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旦采场边坡、排土场的稳定性达不到要求,往往容易边坡、排土场垮塌、滑坡等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2.5.11条规定:“大、中型矿山或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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