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报告.docx
《关于企业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企业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报告.docx(2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企业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报告20XX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要素,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蕴藏其中的巨大经济价值不断凸显。随着数据产业与数据交易的发展,企业之间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涌现。在此背景下,划清竞争行为边界,制止数据侵权行为,成为市场主体迫切的现实需求,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模式与路径,才能为数据生产和商业模式
2、创新提供有效激励,使数据要素发挥出最大的生产效能。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一)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在数据成为新经济生产要素的大背景下,数据权益的争夺与摩擦日益加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数据案件持续增多。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相关民事裁判文书有150余份,20XX年以来案件数量快速递增,20XX年上半年涉数据案件已超过20XX年全年的总和。从地域上看,案件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1件,其中20XX年至20XX年每年2件,20XX年增幅明显,共
3、受理8件,20XX年上半年受理5件。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大型互联网平台因他人获取、使用其数据而提起诉讼。从刑事案件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近5年来,浙江法院审理的涉数据权益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共708份,其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8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137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87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64份,侵犯著作权罪8份,侵犯商业秘密罪4份,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裁判文书仅占1.69%。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案由主要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其中,浙江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案由均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4、:一是数据爬取,即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数据爬虫等技术手段获取其他企业收集积累的数据资源用于自身经营;二是数据污染,如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记录、用户评价等数据,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调研报告不涉及此类纠纷。第二,原告多为大型互联网公司。近年来典型的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案例,如奇虎诉百度Robots协议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新浪微博诉超级星饭团案、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酷米客诉车来了案、淘宝诉美景案、同花顺诉灯塔案、蚂蚁金服诉朗动案,均系国内知名的大型互联网公司提起的数据权益诉讼。由此也导致案件集中在互联网行业发达地区,如浙江近5年受理的相关案件全部集中在杭州地区,受理法院包括杭州互联网法院
5、、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和西湖区人民法院。第三,案件调撤率较低,主要以判决方式结案。近5年浙江法院审结的14件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案件中,判决结案10件,占比71.43%,其中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9件,胜诉率90%;调撤率仅为28.57%,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原告方的原因分析,大型互联网公司希望法院通过判决方式明晰竞争行为规则的意愿较为强烈;从被告方的原因分析,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据侵权要件的情况下,被告对于其行为是否侵权缺乏预期,也希望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明确。(二)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数据权益保护存在以下主要难点问题:第一,数据权
6、益归属主体错综复杂。数据权益的归属问题既关乎诉讼中原告的适格性认定,也关乎行为正当性判断时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尤其是涉及个人信息集合的数据权益归属问题在学理上最具争议,存在公民个人权益说、网络平台权益说以及综合权益说3种观点,三者分别主张将该权益赋予公民个人、网络平台抑或其两者。数据权属问题的症结在于数据所含信息内容的复杂性,导致难以在现有的财产权法律框架内予以妥当解决。在数据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会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第二,数据权益难以通过知识产权专门法获得充分保护。数据权益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客体具有相通之处,但是,仅有部分数据符合受专门法保护的要件。如从专利权保护角度而言,大部分数
7、据缺乏授予专利所应具备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从著作权保护角度而言,一方面,大部分单条数据不具有作为作品的独创性,另一方面,大部分数据集合尤其是原始数据都是未经整理的非格式化信息,也不符合汇编作品的保护条件。第三,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判定标准不一。在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需要判断数据抓取、使用行为是否正当,但不同判决在针对个案从不同角度论述行为正当与否时,所持标准并不明晰、一致。如对于数据行业商业道德的理解,有的从促进数据流通的角度解读,有的从促进数据创新的角度理解。数据产业作为新兴产业,该领域内的相关商业规则整体上还处于探索当中,市场主体的权益边界尚不清晰,对某一行为的外部性认识还不全面,诸多新
8、型的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公认商业道德,在市场共同体中并没有形成共识。第四,审判协调机制不够完善。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整体司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但就涉数据权益案件而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扰乱公共秩序罪仍由法院刑庭审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无法发挥其作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专门审理可能因涉数据权益刑事罪名的认定不同而造成分案混乱。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路径数据权益与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相似,两者的客体均无法像实体财产一样确定权利内容和边界。两者的制度目的也相似,为数据确立相关权利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企业 数据 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 调研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