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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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淮卫办发(2015)10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卫计委、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江苏省卫计委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4)9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对象、目的和形式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
2、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淮安市卫生技术队伍专业和学历结构的现状,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后未参加规范化培训,或非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也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二章项目的申报、认可、公布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市级项目应突出知识更新和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第四条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淮安市医
3、学会、市预防医学会、市医师协会、市护理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可申报、举办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县(区)卫生局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经市卫生局(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承办市级项目。第五条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报表,并在每年8月20日前,报淮安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计委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第六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不超过2项。第七条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淮安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卫生局在每年年初公布,有效期为一年。第八条项目的形式包括由市继教委认可的专项培训班、科技成果推广、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经常性学术活动等。同时鼓励开展如国际学术交流、小组讨论、病案分析与讨论、现场演示等项目。第三章承办单位的职责第九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办之前应向社会发布有关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办班时间、地点等信息(同时报市继教办一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
5、参加。第十条举办省级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当年未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2年不再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市级项目的单位应将培训名册、讲义或教材、考试试卷等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第四章学分授予第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类学分。(一)【类学分1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
6、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 .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需要,由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
7、育项目)。(二)11类学分1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Q2 .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3 .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三条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11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I类学分项目学习。(二)乡(镇)卫生院及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I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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