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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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处作业一般规定按照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O)规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为确保高处作业安全,相关规范标准作出如下规定:(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2)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4)攀登和悬空高
2、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
3、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风速10.8m/S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8)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10)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11)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12)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沿着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与栏杆攀登。(13)高处作业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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