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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市人艇般件高府发201511号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经第四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目录1.总则1.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1.2 1指挥机构组成1 .2指挥机构职责2 .3专家组3 .监测预警和和信息报告1.3 1信息监测3.2 预防工作3.3 预警分级3.4 预警及措施3.5 预警支持系统3.6 信息报
2、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 1响应分级5. 2响应措施6. 2.1现场污染处置7. 2.2转移安置人员8. 2.3医学救援9. 2.4应急监测10. 2.5市场监管和调控11. 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2. 2.7维护社会稳定12.3 市本级层面应对工作12.4 响应终止13. 后期工作13.3 损害评估13.4 事件调查13.5 善后处理6.后期处置14. 1队伍保障14.3 物资与资金保障14.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4.5 技术保障7.附则15. 1预案管理15.3 预案解释部门15.4 预案实施时间8附件8.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
3、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快速、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确保我市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国家、江西省、宜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高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
4、适用于高安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
5、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防范、处置。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部门配合、上下联动。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要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依靠科技,依托专家。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科学、有效处置。1.5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6、、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2 .组织指挥与职责2.1 指挥机构组成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分级,分别由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供电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
7、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各乡(镇、街办)、市广电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内,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2.2 指挥机构职责3 .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队伍和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5)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
8、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4 .2.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2)督促有关乡(镇、街道)、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理措施;(3)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监测体系。(5)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6)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
9、务。5 .2.3成员单位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等工作。(1)市环保局:拟定和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宜春市环保局、省环保厅的联系、传达指示及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
10、人提出处理意见等。(2)市公安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设置警界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3)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污染现场的灭火、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4)市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安全和临时电力供应工作。(5)市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6)市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
11、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7)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处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易发地区有关情况的预测预报,避免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8)城管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9)市农业局: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10)市林业局: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三)市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水文资料,以利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
12、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12)交通(含海事、公交)部门: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13)市卫生局: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及其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对发生污染事故的饮用水卫生水质,进行加密监测。(14)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15)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16)市各乡(镇)、街道办: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突发
13、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组织指挥。(17)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18)通讯管理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在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其要履行职责的,不得推诿。2.3专家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咨询专家库,聘请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职责为: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
14、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预防和预警3.1 信息监测3.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没有监测条件时及时向上报告或送样)的原则,开展对全市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3.1.2 各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3.1.3 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信息传报,突发环境事件成
15、员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或向环保部门传报、提供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3.2预防工作3.1.4 2.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价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新、改、扩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3.3 预警分级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3.4 预警及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宜春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