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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教职工违纪违法行为从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行为,全面加强从严治党,持续推进从严治教,优化教育行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体系统在职在编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第三条教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从严从重处置。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规定执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一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留党察看二
2、年、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一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第一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教职工因赌博、酒(醉)驾、有偿家教、嫖娼、猥亵等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政纪(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二第四条教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期或处分影响期内,岗位等级晋升、考核奖等相关待遇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处分期及处分影响期年度不计算为岗位等级晋升的年限;(二)停发每月预发考核奖,对于确定需追缴部分,学校应及时追缴并上缴国库,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3、后,予以清算;(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第五条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次年不能晋升职称,并扣除相应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其任职时间从再次获得“合格”及以上年度算起。第六条教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期间,教师资格证的注册,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或“不合格”结论;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
4、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教育体育局负责收缴。第七条教职工受到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原则上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且一年内不得推荐为各类先进。教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推荐为各类先进;担任学校干部的,按管理权限降(免)学校干部职务。受处分人员可纳入高职低聘、待聘、重塑型教师交流对象。第八条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的,所在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第十条试用期内的教师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的,应认定
5、为不符合教师岗位要求,所在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一条教职工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务)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等行为;(二)不遵守工作纪律或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活动、进行电商微商行为、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等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四)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违规接受宴请,利用职务便利向
6、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六)有缠访闹访以及反复越级上访等行为,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给教体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二条教职工因赌博、酒(醉)驾、有偿家教、嫖娼、猥亵等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的,待岗1个月或以上;属城区学校的教职工,不得在五个街道区域内学校工作;属其他学校的教职工,视情交流。第十三条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教职工一律不得聘用,已聘用的所在学校应当及时解聘。教职工有精神病史、有严重酗酒或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所在学校应对其调整工作岗位或作出解聘处理
7、。第十四条教职工因赌博、酒(醉)驾、有偿家教、嫖娼、猥亵等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务)处分的,所在学校(指案发时实际工作单位)处分当年度不得推荐评选各类综合先进;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线领导当年度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对存在教育、监管不力问题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追责问责。对于第一款中出现的违纪违法情形,所在学校主动查处,并向局党委备案的,当年度学校集体工作考核、学校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线领导评优评先可不参照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执行。第十五条学校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务)处分等:(一)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或“一岗双责”不力的;(二)日常监督教育管理不严的;(三)未按规定处理教职工的;(四)对教职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存在故意迟报、瞒报、漏报等包庇行为的。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XX市教职工违纪违法行为从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X教体党字2022X号)同时废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共XX市教育体育局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