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管控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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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管控措施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管理,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确保森林健康及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市实施的松材线虫病疫木(以下简称疫木)的削片(粉碎)及其利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措施。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疫木处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利用机器设备对疫木(包括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柳)进行旋切和粉碎(削片)处理的一种方式。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旋切片厚度小于0.3厘米。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进行利用(加工)的一种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胶合
2、板(木片厚度0.6厘米)、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第四条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疫木利用监管工作。第五条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明确疫木利用方式和监管措施,经疫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林业局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凡交通便利且粉碎机能到达现场的,原则上实行就地粉碎处理。在山场就地粉碎时,须有村社干部或护林员现场监管,建立疫木就地处理管理台帐(见附件1),记载粉碎时间、数量、监管人员等信息,每日除治量与粉碎能力相匹配,确保疫木当天处置完毕。第七条对不具备山场就地粉碎条件的,可以选择本疫点就近的村或乡镇进行集中处理。集中处理点做到相对封闭,明确监管人员,建立松材线虫病疫木
3、集中处理管理台帐(见附件2)对于当日不能处理完毕的疫木,落实专人值守,填写值守记录。第八条对不具备山场就地处理和本疫点就近集中处理条件的,应选择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确需到市内其他区县处理和疫木利用的,须经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地、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疫木处理企业三方签订疫木监管协议,报市森防站备案。第九条加强疫木山场采伐、装车各环节的监管。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安排村社干部或护林员对除治疫木搬运下山及装车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督促企业对装车疫木数量、运输车辆、线路等登记,填写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交接记录表(见附件3),并签字确认,严防搬运及装车过程疫木丢弃或流失。第十条疫木运输车辆要
4、张贴标识,装有车载摄像头并做到无死角监控,标识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盖章,无标识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疫木。第十一条疫木运输至处置企业后,处置企业安排专人根据运输交接记录清点数量、过磅,完善卸载交接记录。记录表由除治单位、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处置企业三方分别留存,处置企业填写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管理台帐(见附件4)0第十二条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发挥森林防火检蛰站(卡)、道路交通劝导站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站(卡)作用,履行检查封控职能,对进出松木及其制品逐一检查登记。第十三条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采取资格审查、实地考察、择优录取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疫木处理和利用企业,制定疫木利用监管方案。第十四条区
5、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疫木安全利用监管,集中除治期每月,非除治期每季度向市林业局报告监管情况。第十五条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疫木处理和利用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技术水平。第十六条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疫木下山、装车、运输、处置、利用过程进行检查,对于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并督促企业整改。第十七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辖区疫木无害化处理及利用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第十八条疫木处理和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承担相应责任:(一)企业储存场地、设备、设施满足疫木处理和利用要求,具有较强处理和利用能力。(二)疫木处理和利用监管制度完善,建立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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