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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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依托“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第三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市财政局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第
2、四条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第六条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未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的供应商,可以先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但应在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登记入库手续。第七条凡具有独立承担
3、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登记入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登记入库。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经由其法人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第八条办理入库信息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入库信息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办理入库信息登记的自然人,应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身份证件、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入库信息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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