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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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跨国公司的扶持培育,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提升外资发展质量,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o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总部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资金。总部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开办资助、高能级奖励、经营奖励和增资奖励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2、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第三条(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总部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支持。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条(支持标准)(一)开办资助对2022年1
3、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开办资助申请。(二)租房资助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
4、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以不超过IOoO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三)高能级奖励对在本市认定的
5、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5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高能级奖励。(四)经营奖励对在本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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