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总部经济发展的 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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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方案为规范我县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秩序,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发生,根据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闽自然资发(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规范准入、
2、疏堵结合、长效管理”原则,实行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土,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二、适用范围(一)尾矿废石。是指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产生的尾矿资源、采矿废石,或已经灭失采矿权形成的尾矿资源、采矿废石。(二)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并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产生的砂石土。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开挖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及工业区内挖填土方平衡需要以外剩
3、余的砂石土。三、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管理(一)已设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量(可扣除回填等矿山设计利用废石量)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二)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复后实施。(三)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并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和建设工期内
4、,因施工需要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及工业区内开挖回填平衡需要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由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四)在建铁路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按照国家铁路集团新建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从其规定。(五)规范收入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尾矿废石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处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开采销售未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化处置的砂石土,县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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