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慰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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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慰问管理办法(经2023年10月23日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分工会主席会议讨论,2023年10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规范医院慰问工作程序,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大职工切实感受到医院大家庭的温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尉问原则第二条医院职工慰问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所需经费从工会经费支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慰问活动,涵盖但不限于职工生日、伤病住院、生育住院、退休离岗、死亡,还包括职工家庭遭受重大灾、
2、困,持有残疾证的各类残疾职工等需要慰问的。第三章慰问类别及标准第四条生日慰问职工生日,由工会办公室代表医院发放生日蛋糕券,标准不超过300元/人(目前已执行200元/人,需要时经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再作调整)。第五条住院慰问(1)职工因伤病、生育在本院住院的,发放慰问金300元/人/年(出院后三个月内办理);互济会会员住院资助按互济会管理办法办理。(2)特殊原因(如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等)伤病住院,需到病房慰问的,给予300-500元慰问金。(3)职工退休离岗时,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第六条灾、困慰问职工因各种原因导致其家庭发生重大灾、困时,给予500-1000元慰问金(困
3、难补助按生活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执行)。第七条职工丧葬慰问职工过世的,给予30OTOOo元慰问金。第八条为体现医院对残疾职工的关心、关爱,医院对经过残疾评定、持有残疾证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帮扶、关爱慰问金5000元。第四章慰问组织程序第九条职工伤病住院、生育住院,由所在科室、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报工会办公室,由分工会组织慰问,工会派员参加。职工退休离岗时,由院工会发放慰问品。第十条职工去世,由所在科室、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报工会办公室,由工会组织慰问。第五章慰问金申请、审批第十一条职工因伤病、生育且在本院住院的慰问金、职工死亡慰问金,由所在分工会向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出院证、疾病证明、死亡证等),由工会办公室审批、发放。第十二条残疾职工的帮扶、关爱慰问金,由医院人事科向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工会办公室审批、发放。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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