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职工大病及意外灾害慰问救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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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职工大病及意外灾害慰问救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心关爱广大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工作的通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和关爱,切实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县总工会决定对罹患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干部职工进行慰问救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全县各基层工会所属工会会员未达到全国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但确因疾病、家庭意外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职工家庭。第二条基层工会主席对本单位的职工家庭生活状况监控上报和慰问救助工作负总责。第三条慰问救助的对象为全县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中的职工和已加入工会组织、且与用人单位签
2、订一年以上(含)劳动合同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为体现对退休职工的关怀,慰问救助年龄放宽至65周岁。第四条慰问救助的标准:(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患病治疗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包括门诊检查所产生的费用)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慰问救助金;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万元不足8万元,给予3000元的慰问救助金;个人自付费用8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慰问救助金。(二)职工家庭遭受意外灾害,所产生的医疗费或造成家庭直接损失,经医保报销或第三方理赔后,超过3万元不足10万的,一次性发放慰问救助金2000元,超过10万的一次性发放慰问救助金5000元。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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