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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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我市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市、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等事项,依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等处理。第四条举报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
2、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第五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一)举报人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二)在收到举报
3、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己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七条案件举报奖励按照谁查处、谁发放的原则,由具体查办案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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