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政策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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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政策申报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0)1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办理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一、资格认定和资金扶持受理单位申请企业按照所得税的税收归属向相应受理单位申报。其中:市集中企业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格认定,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后,由申请企业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扶持;其他企业向所在区、管委会申请,各区、管委会应明确本区域的资格认定受理单位和资金扶持受理单位。二、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程序(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每年7月启
2、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于8月底前向资格认定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原件2 .关联企业名单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隶属关系佐证材料(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投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VIE架构关系证明材料等)。关联企业包括:(1)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2)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如有)。3 .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申请认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情况佐证材料(例如:年度
3、审计报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等)。4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逐页加盖公章,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二)提供纳税证明材料1 .资格认定受理单位将申请企业及关联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统计税收的年度汇总提供给市税务部门。2.税务部门按照如下口径,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资格认定受理单位提供上述企业的纳税金额及地方留成情况:(1)增值税:按对应年度入库期统计,具体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20)5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按对应年度所属期统计,适用跨省市总分机
4、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按厦门市地方留成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所属期统计,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需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税。(三)审核资格认定受理单位收到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有缺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资格认定受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纳税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于1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由资格认定受理单位在同级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五)公布认定结果根据公示结果,市集中企业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文公布认定
5、结果,其他企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发文公布。(六)年度复核1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从取得资格的第二个年度起,由资金扶持受理单位依据意见认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复核。企业在申请兑现年度扶持资金时一并提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复核申请表原件以及复核所需材料(参照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时已提供且未发生变动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2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在政策扶持期内:(1)年度复核要求总部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符合成长型企业条件的,享受成长型企业扶持政策。成长型企业:符合成长型企业条件的,享受成长型企业扶持政策;符合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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