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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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长税强扣2019)10302号长春市精嘉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识别号:MA14UPTY7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9年12月25日起从你(单位)在帐户(帐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款(大写):零元整(0.00)纳金(大写):零元整(0.00)款(大写):零元整(0.00)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 00)计(大写):零元整(0.00)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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