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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住房风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风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X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X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和X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X省自然资源厅XXX省生态环境厅XXX省水利厅XXX省农业农村厅XXX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建村(20XX)XX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土地上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的风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
2、作部门做好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风貌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农村住房风貌管理遵循“尊重村民意愿、传承历史文化、协调绿色发展、彰显地方特色”的原则。第六条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共建美丽家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村民住房建设保持建筑风格与地方风貌协调统一,充分体现XXX地域传统特色。第七条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并重,统筹
3、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保留和传承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优秀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相关规划管控,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应尊重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脉络,依托固有山水基调与原生地形地貌,保持依山就势、随意赋形的乡村风貌,将农村住房风貌与山水田园风貌作为整体进行保护与塑造,在尽量保留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科学改造。通过场景建设的有机融合,促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与农村住房风貌管理目标协调发展。第九条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应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打造立足乡
4、土文化、富有地域特色、承载田园乡愁、体现现代文明的升级版,塑造山区更具山清水秀、丘陵区更具山环水绕、湖区更具水乡风韵的区域特色村庄风貌。第三章规划与建筑设计第十条尊重农村风貌现有格局,坚持规划引领,协调与延续乡村现状肌理,处理好规划与建筑设计新旧衔接。充分利用地形地貌与场地环境资源,避开地质、洪涝等灾害区域,采取沿河、沿山等结合等高线布局的形式,避免大挖大填等破坏空间场景识别性的建设方式。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之间的关系,因地制宜采用多样化的组织方式,避免阵列式单调布局。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住房要统筹主房、辅房、院落等功能,坚持寝居分离、食寝分
5、离和净污分离。合理集中布置生产生活附属建筑,坚持人畜分离、生产生活分离。建筑体量、风格、色彩、轮廓等要与乡村整体风貌相协调,完善乡村基础配套设施,增加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保护村庄传统巷道走向、山水格局、村庄肌理、空间布局等,延续乡村历史文化传承,保护与修缮乡村古道、古街古巷、古宅古院、古寺古祠、古树名木、古桥古井、古碑、古墓葬、古遗址等历史建筑(构筑)物和环境要素。对乡村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整治修缮,确需调整功能布局与内部格局的,应在基本保持原有形式与整体风格的前提下进行,装饰内容应体现当地民俗文化及历史传承,避免盲目模仿外地建筑或过度装饰。第十二条人文景观塑造坚持与乡村环境整体
6、相协调。第四章管理机制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符合当地不同区域风貌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以下简称“示范图集”),免费供村民选择,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同时将农村住房风貌管理要求纳入乡村工匠培训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示范图集”的宣传、推广实施工作。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农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申请时,应将风貌管理规定纳入审批内容,引导村民在“示范图集”中选择符合当地风貌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建房村民不选用“示范图集”设计方案的,应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设计的图纸。第十五条村
7、(居)民委员会应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将农村住房风貌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村民公约内容,引导村民按照“示范图集”和当地住房风格进行施工建设。落实日常巡查、报告工作,并建立巡查监督工作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村民投诉、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劝导影响农村住房风貌的建设行为。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整合现有工作力量,建立和完善农村住房风貌管理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农村住房建筑风貌得到有效提升。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开展公益性的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宣传,对破坏农村住房风貌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十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违反本暂行办法,影响农村住房风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XXX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