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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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人社局要加大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用工备案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
2、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现场用工,考勤、工资审核支付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三年以上备查。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领域
3、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防范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四)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缴纳、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五)加强工程款管理。严格防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4、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施工总包企业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或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向施工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
5、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欠薪。(七)加强工程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发包给个人或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出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违法建设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三、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八)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用。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备案)之日起10日
6、内,应向总包单位在人社、行业主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工程总造价或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10%的工程款(劳务费),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项目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程款施行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市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教育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和人社部门备案。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各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在本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应加强对账户的
7、日常监督,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资金被挪用或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等情况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报告。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申请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注销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注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企业已结清农民工工资的确认意见。(九)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不低于工程总造价或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2%比例,缴存到人社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可
8、用金融机构保单、保函代替。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连续3年未有拖欠工资记录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工资纠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100%。工资保证金退还前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使用工资保证金发放被拖欠的工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经人社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中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十)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市财政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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