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扬建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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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扬建规C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府规【20235号)、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票安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房票安置的适用范围(一)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根据被征迁人意愿,将货币
2、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迁人,由其自行向市区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的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寓楼等。(二)适用范围。市区范围内新实施的房屋征迁项目和已征迁尚未安置到位的项目,均可实行房票安置。二、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票的标准样式,房票应当注明征迁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须知等信息。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征迁)部门按照标准样式印制房票,加强本辖区内房票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3、房票安置相关具体工作。三、使用房票购房的补贴标准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及以上的,可享受房票使用金额1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纳入征迁项目成本。四、建立市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市区房票安置“房源库”,负责对“房源库”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统一监管,定期在官网上公布房源名录,供市区被征迁人凭房票选择购买。房票安置“房源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市区范围内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按照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入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持票购房人适当幅度的优惠。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4、应积极配合做好房票安置工作,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五、房票发放和使用(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人,房票使用人为房票持有人及其配偶和被征迁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二)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不得高于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注明的货币补偿总额,具体票面金额由被征迁人自行确定。购房补贴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三)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应在有效期内用于购房支付。如遇被征迁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房票未使用的,按原货币化补偿政策进行结算。(四)房票核发
5、。被征迁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由征迁实施单位在被征迁房屋交付并经验收确认后核发房票。(五)购买房屋。房票在市区范围内通用,房票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市区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购房人非被征迁人本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审核工作。房票使用人凭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房票、身份证明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购房总金额、房票使用金额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盖章。(六)资金拨付。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经签注盖章的房票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购房首付款拨付和出具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原则上应在15日内将购房首付款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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