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docx
《《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投资兴建有大库容、高调节补偿能力的水力发电站,保障投资者获取合理的收益,促进流域水能有效、合理的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流域水电站间因水库调节而增加经济效益(以下简称调节效益)的,受益电站应依照本办法向施益电站给付补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所在河流规划开发总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所有水电站。总容量低于25万千瓦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调节效益偿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
2、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第二章偿付管理机构第五条流域内水电站的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可以由下列机构之一(以下统称偿付管理机构)行使:(一)各水电站共同组建的实施调节效益偿付管理的机构;(二)各水电站共同选择的:1、流域管理机构;2、流域的梯级调度机构;3、电网管理机构;4、其他实施调节效益偿付管理的机构。各水电站对偿付管理机构的确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决定。第六条偿付管理机构确定后,由施益电站报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偿付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一)在执行调节效益偿付管理需要的范围内,汇集、整理有关水情、流量、水量、电力、电量的测量数据,收集有关报表;(二)对受
3、益、施益各方进行协调,依照本办法建立偿付关系;(三)向有关各方提供与偿付有关的报表、基础资料等信息服务;(四)召开各水电站参加的偿付工作会议,议定有关调节效益偿付中的重要事项;(五)对受益、施益各方按规定的调节效益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并督促各方履行偿付义务,调解偿付纠纷;(六)办理流域内或偿付段内水电站委托的其他有关偿付事项。第八条各水电站应将水、电和其他有关偿付的报表、资料,财务报表中有关部分定期报送调节效益偿付管理机构。第九条偿付管理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应按年度提出预算,经偿付工作会议认可后,施益电站承担50%,其余50%由受益电站按其受益额比例分担,并由电网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第三章偿
4、付关系第十条在同一河流中,从一个调节电站开始,直至该河流的出口,与其他河流的汇合口,或直至出现另一个调节电站止(含该调节电站)的一段河段为调节效益偿付段。在一个偿付段中,上游调节电站和下游的各梯级电站间,存在水库调节效益施益和受益事实的,施益电站和受益电站间须建立调节效益偿付关系。第十一条调节效益偿付关系不因企业分离、合并等原因解除,也不因电站建设投运时序而拒不建立。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调节电站,是指具有不完全年调节以上调节能力的水电站。第十三条调节电站的下游没有其他调节电站,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延伸条件时,偿付段可以延伸到河流汇合口以下的另一条河流上的梯级水电站。按照设计资料,上游调节电站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 四川省 流域 梯级 水电站 水库 调节 效益 偿付 管理办法 1997 12 14 人民政府 95 发布
链接地址:https://www.1wenmi.com/doc/820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