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部队行动交通保障办法》(1999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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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部队行动交通保障办法(1999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部队行动通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队行动交通保障,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团以上建制部队(以下简称被保障部队)执行作战、战备执勤、演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时,地方人民政府为保证部队通行顺畅提供的保障服务。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部队行动交通保障(以下简称交通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交通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交通保障工作是国防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
2、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保障工作的领导,并为交通保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积极支持交通保障工作。对在交通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交通保障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国防交通网络规划和组织国防交通专用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交通保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交通保障工作的实施,不得危及交通工程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避、拒绝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运力动员是指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
3、、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运力征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调用单位和个人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或成都军区决定实施的交通保障任务,为甲类交通保障。甲类交通保障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执行任务的部队直接向经过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请求提供的交通保障,为乙类交通保障。乙类交通保障由部队与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商保障事宜,共同组织实施。第十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接受交通保障任务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的交通保障机构,领导交通保障工作。第十一条根据被保障部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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