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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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0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
2、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建、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
3、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和具体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一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4、(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五)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六)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且不
5、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按照省消防救援机构统一下达的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由单位自行调配或者招录。第十二条招录的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专职队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具有消防技能和专业特长的人员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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