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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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2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4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建设和作业点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民航、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
3、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
4、等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二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
5、气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作业:(一)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二)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三)指挥系统健全,通讯系统畅通;(四)作业人员到位;(五)作业装置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十四条适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天气条件形成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需要决定实施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利用高射炮、火箭等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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