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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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1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规范气象灾害评估行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以及与气象条件密切
2、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分析、评估的活动。前款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寒潮、冰雹、雷电、低温、高温、霜冻、大雾、干热风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科学技术水平,
3、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补充,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公共事件的气象因素影响评估。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规划编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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