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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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义乌市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及境外自然人。第二条市金融办
2、为全市信用主管部门,与市公安局共同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及境外自然人。第三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各信用信息提供者按照义乌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试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205号)的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第四条个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投诉权,可以向市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投诉。市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第
3、五条个人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个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与不良信息的具体项目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规定:(一)守信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限,或守信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二)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信息主体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
4、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时删除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个人信用评价工作。个人信用基础分为100分,信用等级按实际信用得分划分为六档:(一)信用极好:信用分值150,一般有大量守信信息;(二)信用优秀:150信用分值120,一般有较多守信信息;(三)信用良好:120信用分值Io0,一般有少量守信信息;(四)轻微失信:100信用分值80,一般有少量不良信息;(五)信用较差:80信用分值50,一般有较多不良信息
5、;(六)信用极差:信用分值50,一般有大量不良信息或有严重失信信息。第九条市各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第十条对信用优秀的个人,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在使用交通、泊车位等公共收费服务时享受一定的优惠;(二)在租借图书馆、自行车的公共设施时,免押金信用租借;(三)在公立医院诊疗、车辆年检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四)在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保、社会救助等公共事业领域给予优先安排;(五)在申请财政资金时,优先享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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