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艺术类社团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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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艺术类社团管理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艺术类社团管理办法原则上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执行,本细则将对艺术类社团专门管理办法进行说明与解释。第二条艺术类社团包括合唱团、话剧团、吉他协会、街舞社、朗诵主持团、民乐团、书画协会、InBE爱乐乐团、舞蹈团和戏曲协会共10个社团及通过新社团申请程序成立的、经校艺术教育中心和社团联合会认定的艺术类社团。第三条艺术类社团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受社团联合会领导和监督,在日常训练、节目编排、校内外艺术展演、艺术竞赛、专业指导、专业指导等方面受艺术教育中心(以下简称艺术中心)指导和统筹。二、社团义务第一条艺术类社团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遵守校
2、团委、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的相关规定。第二条艺术中心为艺术类社团的唯一挂靠部门。艺术类社团应在其指导和统筹下开展专业方向的活动,在重大文艺演出、艺术竞赛中配合艺术中心的规划,并积极参与艺术中心的各项活动。第三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由校团委指导,社团联合会执行社团注册登记手续,注册通过的社团方可开展活动,招募成员。具体执行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社团资格注册管理规定。第四条社团联合会将在每个社团举办活动期间,根据活动的规模及影响不定期派出联络员跟踪观察社团活动,并对社团活动进行评议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社团活动评议制度。第五条各社团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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