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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起点和水平,增强集团公司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力,培育高素质科技人才,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有关管理办法,根据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围绕集团公司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瞄准国际科技前沿,通过支持和组织一批对提高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化进程和加快科技合作等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增强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能力,为提高集团公司综合技术实力服务。第三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体现如下原则:集中力量、突出重
2、点、规范管理、双赢互利、加强协调,专款专用。第四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纳入集团公司科技计划,由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承担的技术开发型国际合作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投入回报管理办法进行回报管理。第二章立项第四条申请立项的项目须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科技战略和集团公司科技计划的重大需求。优先支持重大技术开发、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项目有关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第五条项目申报范围:石油工程技术领域中的物探技术、测井技术、钻井工程技术、地面工程技术、炼化延伸加工技术等。第六条项目申报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项目
3、申报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填写内容要求认真详细,论据充分,经费预算合理,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附与国际合作伙伴签定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要明确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及合作双方的责、权、利。经承担单位论证的立项建议书、协议书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送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第七条确定进行论证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发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方案、合作内容、计划进度等进行论证。第八条申报项目经论证通过且经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审查批准后,列入集团公司科技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签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同书(见
4、附件2)。与合作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书为项目合同书附件。第三章实施第九条项目确立后,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同书,做到实施方案、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措施和条件及组织落实,保证按合同完成任务。第十条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长和承担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上报。第十一条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采取定期阶段检查或不定期检查,检查方式采用实地检查和听取汇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经费使用情况等。第十二条项目调整实行审批制。科技项目实施过程
5、中对科技项目合同调整的,如:合作方案、合作内容、合作双方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其它重大事项,项目长和承担单位要进行书面报告,上报科技发展部批准后,签订调整合同,项目按照调整合同执行。第十三条对不能按合同执行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变更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于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失,追究承担单位和项目长的责任。第十四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决算按对外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核算,未执行经费由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处置。第十五条项目合作中涉外人员交往按外事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技术保密工作。第四章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为自验收和正式验收。自验收由承担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由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承担单位在自验收完成后,向科技发展部申请正式验收。验收工作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细则执行。第十七条形成的合作成果及在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合作双方科技合作合同中的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合作成果在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成果登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