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民政局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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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民政局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检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成果,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服务水平,推动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要求,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按照绩效考核基本原则、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特定的评价内容,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以及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的综合评估。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救
2、助工作服务以及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必须接受考核评估。第五条为确保考核评估设计科学、操作规范、评价客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展考核评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环节,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积极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专家、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参与。(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内容、标准,规范考核评估工作的流程、方法,有序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促进承接主体持续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
3、量,保证服务对象受益。(四)依法依规,有序治理。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评价导向应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致,保证通过考核评估实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领域的有序治理,推动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为加强对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专业性,区民政部门要负责组建本级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须为单数,其中组长由本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部分乡镇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参与的人员组成。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组织形式包括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和组织专家团队评估,具体评估组织形式适用条件
4、见本细则第三章。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结项、资金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结果是遴选服务承接方的重要评判依据。第二章评估主体职责第九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办法,承担考核评估办法的解释与修订工作,以及对全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考核评估工作的指导。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实施细则、考核评估本辖区政府购买服务。第十条区民政部门要配合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并督促承接主体落实自我评估、提交评估资料;参与承接主体考核评估,对承接主体的沟通情况、服务成效、投诉处理等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一条承接主体按照考核评估组织方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考
5、核方案、考核指标等,在考核评估执行方(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的指引下做好考核评估资料整理、参与实地考核评估、协调服务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参与评估调查等工作。第十二条考核评估执行方须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保证考核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第十三条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指标和评估结果,以及监督考核评估执行过程,处理承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的申诉、复核等工作。第三章评估组织形式与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组织方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保障考核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和专业
6、性,第三方专业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社会信誉良好。(三)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承接主体考核评估工作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考核评估执行团队应至少有5人,其中取得中、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受过硕士研究生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且具备3年以上相关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人员不低于30%;熟悉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不少于1人。(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或承接主体考核评估工作所需设备、专业技术成果。(六)有依法缴
7、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七)接受政府委托或参与政府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八)与承接主体、执行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等不存在冲突且无任何利益关系。第十五条专家团队评估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组织方组建专家团队实施考核评估工作,须审核专家团队成员的资质、监督专家团队评估过程和审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专家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专家团队构成必须包含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和会计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二)专家学者应具备社会救助工作服务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掌握评估的概念、专业术语、评估
8、理论、评估类型及相应评估研究方法。(三)行业代表须具备中级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同类评估工作经验不少于1年。(四)会计代表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熟悉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掌握承接主体的财务工作特点。(五)与承接主体、执行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等不存在冲突且无任何利益关系。(六)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制定评估方案。考核评估执行方需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考核评估组织方意见,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并报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考核评估对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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