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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民政局社会组织2023年度监管工作计划为适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规范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切实把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综合监管机制,为我县经济
2、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并重;坚持自律管理与依法监管并重;坚持部门联动与综合监管并重。三、主要目标通过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信力明显提升、功能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基本形成政府行政监管、社会组织自律、社会各界监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四、建立综合监管计划(一)社会团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县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1、职责权限县民政局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2、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3、监督检查内容
3、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2)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3)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4)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5)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6)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7)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8)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4、(9)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4、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虬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清理、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表彰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行动。5、监督
5、检查措施(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措施。L材料审查。审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实地检查。查阅会议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人任职履职等情况。(二)日常监督检查措施。L听取汇报。听取社会团体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2.实地检查。检查社会组织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方案、会议决议、财务管理等情况。(三)专项监督检查措施。L听取汇报。听取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重大公益项目等工作汇报。2.材料审查。查阅社会团体开展专门事项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3.实地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实地检查或现场监督。4.
6、专项审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财务审计。6、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5)责令整改。责令年
7、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7、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XX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1)职责权限县民政局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2)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行政审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监督
8、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或被限期停止活动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有关备案
9、。4、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监管、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表彰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以及“双随
10、机、一公开”等行动。5、监督检查措施(一)年度检查措施。L材料审查。审查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实地检查。勘察办公场所,查阅会议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负责人任职履职等情况。(二)日常监督检查措施。L听取汇报。听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2.实地检查。检查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方案、会议决议、财务管理等情况。(三)专项监督检查措施。L听取汇报。听取民办非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重大公益项目等工作汇报。2.材料审查。查阅社会组织开展专门事项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3实地监督检查。对民办
11、非企业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实地检查或现场监督。4.专项审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财务审计。6、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O(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7、监督检查处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