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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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
2、的统一领导,依托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绿地、景区开阔地带等场地,以及体育场馆、学校教室、公共场馆(所)、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等建筑,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认定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在满足该区域应急避难要求的前提下,重新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
3、规定程序办理。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进行安全评估指导。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管辖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疏散安置点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县应急局备案。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原则,合理选址、布局,设置标志标识、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排污、应急通风等基本设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条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工程造价;改建、扩建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根据
4、实际情况,按照职责或约定承担,无约定的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应急避难场所名称、位置、面积及可容纳人数、配套设施、设备、功能区划分平面图、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县应急局备案。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致使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县应急局备案。第十二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十三条县级有关部门建立本行业领域内可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场所台账,报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复核,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类型,组织有关行业部门认定应急避难场所。认定为应急避难场
5、所的,应报县应急局备案,纳入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第三章维护与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本场所的管理维护机制和应急机制。(二)规范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牌,并确保外形完好、信息准确。(三)定期组织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抗震性能检查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四)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占用或堵塞。(五)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
6、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工作。(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协调指导完善标识标牌、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厕所、应急排污、应急通风等基本设施,开展卫生、环境、抗震性、消防等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物资保障方案,以自储、代储等方式,储备适量的基本生活物资和医疗物资;组织演练、宣传工作,引导群众知晓避难场所分布和疏散路线,有序开展应急救助等工作。(二)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共享机制;
7、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协调、指导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三)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四)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应急供电设施建设。(五)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六)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福利机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七)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镇人民政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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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应急 避难 场所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