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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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XX市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X政办秘(2023)X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行政复议员根据其专业能力、办案年限、职务职级、学历学位等条件由高到低分为“一级行政复议员”“二级行政复议员”“三级行政复议员”“四级行政复议员”四个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第三条市、县政府初次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可以任命为行政复议员助理。行政复议员助理具有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资格,但不得独立开展行政复议调查、调解工作,不得独立承办或主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不得担任行政复议合议组组
2、长。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任命为四级行政复议员。(一)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二)在行政复议员助理岗位上履职满一年;(三)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两年以上。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任命为三级行政复议员。(一)市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二)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分管负责人;(三)在四级行政复议员岗位上履职满两年的行政复议员;(四)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四年以上。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任命为二级行政复议员。(一)市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分管负责人;(二)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三)在三级行政复议员岗位上履职满三年的行政复议员;(四)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六
3、年以上;(五)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三年以上的行政复议员。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任命为一级行政复议员。(一)市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二)在二级行政复议员岗位上履职满三年的行政复议员;(三)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八年以上;(四)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三年以上的行政复议员。第八条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原则上实行从低到高逐级评定制度,评定、晋升等级应当符合相应等级认定条件,但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提前晋升等级一次;(一)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司法厅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二)主持完成行政复议相关领域市级以上重要项目,效果良好的;(三)参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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