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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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B三1三建人资(2015)576号关于转发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彳茅鼠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遴口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现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铁五人资(2015)215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2015年8月14日抄送:公司副三总师以上领导;机关各系统各部室,存档(2份)。中铁五局建筑公司办公室2015年8月14日印发附件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
2、一步规范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劳社(2015)5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局属单位负责人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局属单位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局属单位负责人是指局属子分公司、项目部、经营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第四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股份公司相关
3、规定,坚决杜绝企业负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二)坚持廉洁节俭。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坚持规范透明。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五条局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监督和规范管理。局本部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主责范围内分工合作,加大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规范管理水平。第二章履职待遇第一节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局属单位负责人不配备固定用车,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控制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
4、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28万元以内;需对外接待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5万元以内。第七条局属单位负责人车辆购置应以“国产为主、节能环保、经济安全、大方实用”为原则,按照局核定的公务用车数量控制指标和配置标准,建立公务用车购置专项预算,每年提出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批准,填报公务用车购置审核表,报局履行审核手续。局属项目部、经营窗口单位向局公司办报送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由公司办汇总后纳入局全面预算管理。单位无年度预算不准购车。第八条局属单位负责人车辆使用费每年必须申报使用预算,车辆维修、保险、停车过路过桥、油料、年检
5、及车船税等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标准报销,不得超过预算标准。第九条局属单位应指定主责部门负责本单位负责人所使用的车辆的维修保养、油料采购、保险及车船使用费等管理,并签订合同定点修理,统一采购,实施台账管理。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第十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处置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车辆处置包括置换、出售、报损、报废,在局直属单位之间相互调剂等形式。公务车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处置:(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的,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
6、,无法修复的和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排放废气标准规定的;(三)因其他原因,经权威部门鉴定确须报废的。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处置时,应当持国家认定的专业部门评估报告到地方车管部门车辆交易市场,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理。处置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公务用车处置应由车辆主责部门牵头,财务、法律事务、设备、物资管理、纪委(监察部)等部门配合。第十二条局属单位不得采取向所属和相关单位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本单位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所属和相关单位转嫁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运行等费用。第十三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费用应设立单独台账管理,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第十四条局
7、属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如有超标、违规现象,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车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二节办公用房管理第十五条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局属单位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办公的场所和相关费用的管理。第十六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第十七条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第十八条局属单位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置办公用房,已有的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动方式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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