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166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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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973云南省人民政舲第166号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省选文左二O年三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茂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2、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摩工作的领导,莫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绐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费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菅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怖向有关部门负责然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交通运输、铁
3、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本项进行监督。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费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
4、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一2一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甫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领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
5、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领等事项。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或者是设工程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聚户,将赛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聚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工许准备金麻户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
6、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为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顼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
7、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许准备金谀存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爱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统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二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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